第十三条

有效

辅警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二)技术侦察;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审核案件;

(四)保管武器、警械;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辅警不得从事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