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二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有效辅警不得从事下列工作:(一)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二)技术侦察;(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审核案件;(四)保管武器、警械;(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辅警不得从事的其他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