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条例/第五章 建议办理工作的监督第四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关于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报告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应当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综合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将报告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