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大常委会应当责令承办单位限期整改并报告办理结果;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机关和组织依法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承办单位不重视建议办理工作,无领导分管、无专人负责的;

(二)承办单位对建议办理工作敷衍塞责、相互推诿、逾期不办,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承办单位贻误建议办理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承办单位对提出建议的代表进行刁难、无理指责和打击报复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