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关于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报告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应当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综合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将报告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