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规定编制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执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