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工作报告,根据需要开展相关情况调查研究、监督检查等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