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政策支持、项目安排、资金投入、人才培养等工作力度,建立完善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工作协调和考核机制,统筹解决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相关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