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保护传承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民族文艺精品工程,打造以民族音乐、舞蹈为重点的民族文艺品牌,组织创作民族题材文学、影视、音乐、舞蹈等文艺作品,加强民族文艺产品推广传播。鼓励支持文艺团体、文艺专业人员等开展走访、采风等活动,发现、发掘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各民族团结进步的民族音乐、舞蹈、文学、艺术等民族文艺资源核心要素,开展文艺作品编排、创作、展演等活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