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民族医药资源,引导和扶持其在康养、乡村旅游等产业中发挥特色和优势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医药发展纳入中医药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加大对民族医药投入,鼓励社会投资,培育壮大民族医药产业,根据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民族医药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