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保护传承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服饰文化资源整体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支持特色手工技艺传承发展,培育和引导刺绣、银饰等民族工艺品、生活用品的现代产业发展。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文化创意活动,推动优秀民族文化融入现代生活,开发特色鲜明、功能多样的服饰、配饰和生活用品,举办或者参与民族文化赛事、展示展演、博览会等宣传推介活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