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对破坏、损害优秀民族文化资源和妨碍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的行为,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投诉、举报。对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