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保护传承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加强优秀民族文化资源普查登记、抢救挖掘、保护整理、评估认定等工作,建立优秀民族文化资源档案和保护名录,明确保护范围和管控要求,做好分类分级保护管理工作。优秀民族文化资源分类分级保护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