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对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市)人民政府下列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一)耕地保护情况;

(二)节约集约利用及存量建设用地的处置情况;

(三)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

(四)土地征收情况;

(五)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执行落实情况;

(六)其他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