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九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对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市)人民政府下列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一)耕地保护情况;(二)节约集约利用及存量建设用地的处置情况;(三)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四)土地征收情况;(五)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执行落实情况;(六)其他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