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对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市)人民政府下列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一)耕地保护情况;
(二)节约集约利用及存量建设用地的处置情况;
(三)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
(四)土地征收情况;
(五)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执行落实情况;
(六)其他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