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章 土地利用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批准临时用地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核,并监督实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