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批准临时用地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核,并监督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