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总量,并确定地块用途及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节约集约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优先用于乡村振兴重点产业和项目。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