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二十九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完成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并确保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足额落实到位后,方可提出土地征收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申请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送达后,方可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