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完成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并确保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足额落实到位后,方可提出土地征收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土地申请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送达后,方可组织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