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机构应当依法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应当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原因等有关情况如实作出说明。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