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三十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下统称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期限自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