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投入纳入本级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对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投资和捐赠。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通过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统筹用于青衣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等水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