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治青衣江流域水体污染的应急处置机制,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并定期进行演练。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应当建立环境违法行为和突发环境事件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4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