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区)、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实施河(湖)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青衣江流域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等工作。青衣江干流、支流流经的村和社区鼓励设立村级河长。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4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