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达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区),由市人民政府约谈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县(区)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4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