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4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