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推广使用生态养殖和标准化养殖技术,实施循环水、洁水养殖,指导水产养殖业合理确定水产养殖范围、规模、品种、密度和方式,防止水产养殖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水产养殖污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标准。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和施肥养鱼等污染水体的水产养殖活动。

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