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保证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