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畜禽养殖业主承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承诺书,同时在其养殖场所张贴。承诺书应当包括采取污染治理的措施、自愿接受监督检查的方式、造成环境污染的补救办法和后果承担等内容。

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