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水体进行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以及达标期限,有计划地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和生态修复等措施综合整治,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4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