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排污口设置管理,对排污口以及相应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登记建档。

登记建档的入河排污口应当采取保留、封堵、整改等分类处置措施进行清理、整治、规范。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禁止在重要渔业水域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

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