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城镇和新村聚居点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确保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达标排放。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