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在城镇规划区内,建设新城区、新建房屋建筑和城镇基础设施应当同步建设收集、接纳污水管网设施,并接入城镇污水管网。同时,应当同步设置雨水、污水分流设施。

新建房屋建筑和城镇基础设施截污纳管和雨水、污水分流设施项目应当列入工程竣工验收内容。不按照要求建设施工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