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禁止在青衣江流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二)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或者使用禁用渔具以及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三)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围垦河道、围湖造地、围库造地,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和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六)向水体排放、倾倒有毒有害固体废物、废水废渣或者其他废弃物,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