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青衣江流域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鼓励和引导村(居)民委员会在村规民约中规定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青衣江流域水环境。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对在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