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诚信档案,如实记载排污单位遵守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承担水环境保护责任的情况。环境保护诚信档案记载的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作为有关部门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依据。

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