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传统村落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编制、实施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负责传统村落的管理、维护、风貌整治;

(三)开展日常巡查,依法制止违反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的行为,及时处置传统建筑、不可移动文物损毁等隐患,并向县(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