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传统村落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一)配合编制、实施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和实施方案;(二)负责传统村落的管理、维护、风貌整治;(三)开展日常巡查,依法制止违反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的行为,及时处置传统建筑、不可移动文物损毁等隐患,并向县(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四)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