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引导村(居)民自主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依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参与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将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的具体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宣传、指导、督促村(居)民合理使用传统建筑;

(三)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构件,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及时登记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完善消防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健全群众性消防组织;

(五)组织村(居)民开展传统民俗文化活动;

(六)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七)做好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