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分级负责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红色资源的保护与利用,传承红色基因,弘扬红色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族宗教、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牧农村、乡村振兴、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