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解决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工作的具体实施,制定规划和措施,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加大对宣传教育、人才培养、资源普查、规划编制、抢救保护、文化传承、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风貌改造等所需资金的投入。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