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损坏传统建筑的;
(二)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重建、修缮和装饰装修建(构)筑物以及设置标识、广告,与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的要求不符的;
(三)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进行违反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活动的;
(四)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的;
(五)在传统村落保护对象上刻划、涂污、张贴的;
(六)其他破坏传统村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