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在传统村落相对集中的区域,整合传统村落资源,探索不同地域条件、不同文化特征、不同发展水平的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模式,统筹传统村落集中连片整体保护和合理利用,以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和传承发展推进全域旅游和乡村振兴。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集中连片区域的保护和建设,加快对传统村落的现代化改造,创新传统建筑活化利用方式,在政策、资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优先支持。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文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民族宗教、农牧农村、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整体谋划,结合传统村落集中连片实际,引导、扶持打造传统村落旅游目的地、精品旅游线路。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