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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第四章 利用与发展

第三十六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参与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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