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因生态移民安置、易地扶贫搬迁等政策原因而迁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该土地上具有保护价值的传统建(构)筑物、房屋等进行保护。

编制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可以预留允许建设区,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村民的房屋确需保护又不能进行改建、扩建的,可以在规划的允许建设区申请宅基地,经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另行分配。村民应当依法就原宅基地上传统建筑的处置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达成协议。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