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第四章 利用与发展第三十四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传统村落发展乡村旅游、红色旅游、康养休闲、中藏医药、特色农牧业、民族民间手工业等产业,强化地域特色,创建地理标志品牌,建设具有影响力的红色文化品牌和红色旅游目的地。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