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第四章 利用与发展第三十三条有效在不破坏基本建筑结构的前提下,鼓励传统村落设立村史馆、博物馆、陈列室、非遗传习基地等场所,开展授徒、展示、巡演等活动。鼓励开发利用传统村落内的红色资源,加强重要文献、声像资料、实物等红色物质资源的征集、收集,传承弘扬红色文化。鼓励传统村落村(居)民和非遗传承人在传统村落内居住,穿戴传统民族服饰,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