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传统村落保护状况、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及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组织专家对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情况进行评估。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