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培训传统建筑工匠,提高技术水平,鼓励开展技艺传承活动。建立传统村落保护监督员制度,聘请传统村落保护专家、村(居)民担任监督员。鼓励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志愿者服务队伍,引导公众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和宣传工作。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