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挖掘传统村落中留存的民俗文化和红色文化,收集、整理、研究传统技艺、传统表演艺术等文化遗产,鼓励村民开展传统民俗文化活动,并保护与之相关的空间场所和物质载体。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