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依法做好传统村落消防安全工作。

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范围内,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并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传统村落保护需要,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的,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及措施。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消防管理和宣传教育,完善消防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巡查和检查,做好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